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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评丨为什么律师会见不能被监听?

TIME:2024-03-08 11:18 | VIEWS:

近日,一则律师发布在自媒体的文章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文章称,河北某市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时,自己座椅下有一支录音笔突然坠落在地,疑似会见被监听。这篇文章曝出后让律师界感到惊讶,也让公众对律师会见的保密性产生了质疑。


早在2018年4月,江西熊昕律师因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对话被隔壁的办案民警“窃听”,而被指伪造证据罪羁押一年多。虽然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系有罪不起诉,熊昕的律师职业生涯已无法继续。


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笔者深切地明白律师会见一旦被监听,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和影响。在笔者代理的刑事案件中,很多家属常常会问我,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候警察会不会在场?律师与当事人的对话会不会被看守所的人听到?在会见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也会很谨慎地问我,对话会不会被监听?


很显然,当事人及家属非常担心律师会见的对话被监听,这背后反映出相关事件会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很大影响。


法律明文规定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任何形式的监听,这是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辩护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是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基本法律依据,体现律师会见当事人的保密性和独立性,是当事人有权获得辩护的重要保障。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也做了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是律师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律师的职业尊严和独立辩护的法律地位。


司法部关于《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意味着律师在监狱会见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也不得被监听。这是司法部专门针对律师在监狱会见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在押罪犯(已决犯被称之为罪犯,未决犯被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专门规定,同样强化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的法律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这是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在特殊情况下的律师会见规定,体现了对律师会见灵活进行和适当调整也要贯彻遵守不被监听的法律规定。


从以上的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辩护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为什么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很多人可能会好奇,为什么律师会见不能被监听?这背后有什么法理依据和司法实践意义?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也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命题。


关于为什么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官方的解释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最终确定有罪,为了保障控辩平衡。可见官方认为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基于无罪推定和控辩平衡原理。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非经法定程序,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被视为“无罪之人”。控辩平衡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和辩方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这是保障人权和实现司法正义的要求。


笔者认为,律师会见不被监听除了是无罪推定、控辩平衡的法理要求外,对司法实践更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一般在看守所,律师才能会见到当事人,而当事人在被羁押看守所之前,有的当事人会有难忘的经历,进看守所后可能还还惊魂未定。如果律师会见被监听的话,当事人就会有思想顾虑,不敢对律师说真话,更不敢反馈被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的相关情况,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比如,笔者曾代理过一起故意杀人案,笔者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亲口承认“真杀妻、假报失踪,制造血案”的事实,表示给公安机关所作杀妻的供述“属实”。但该案因被害人“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被关押37天的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出来平静了一段时间来找笔者,说他没有“杀妻”,笔者很纳闷,当事人为什么突然“翻供”了?他说他在看守所害怕监听,在会见的时候不敢否认杀人,害怕办案单位知道了再折磨他。按照当事人的说法,他在被关押看守所之前遭受了难以忍受的刑讯逼供,无奈之下做了违心的有罪供述。可见,如果律师会见被监听,当事人就不敢在律师面前把他的真心话讲出来,某种程度上会产生冤假错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可见,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要维护者,所以笔者认为法律在顶层设计的时候,为了平衡强大的司法机关,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恐于被监听,不敢讲出与侦查方向不一致的供述,导致降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有罪证明标准,减轻证明责任,不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因此,笔者认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原则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也是国家保障人权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律师观点

对律师会见进行“窃听”或“监听”,表面上看是对律师辩护权限制,实质上更是对律师制度的巨大损害。


很多人会疑惑,既然法律明文规定律师会见不得被监听,为什么仍然时有发生被监听的事件?笔者认为,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传统,以往“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现代“权利义务”观念稍显缺乏,尤其是在司法领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被贴上“坏人”的标签,而律师则被认为是为“坏人”辩护、为“坏人”开脱的人。很多办案单位觉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审讯后供认了罪行,但是在律师会见后就“翻供”了,怀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律师“教唆”,怀疑律师帮助犯罪分子伪造证据、逃避刑事责任,妨碍了侦查工作,所以对律师会见高度警惕。


因此,监听律师会见实际上是办案单位对律师的天然怀疑、不信任的表现,正如文章开头提到的江西熊昕律师就是一个典型,熊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谈话被“窃听”后被指伪造证据罪,熊昕律师的律师生涯就此画上了句号。


正因为如此,在熊昕案件审理期间,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其中再次强调,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经书面征得律师同意,可以使用讯问室安排律师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笔者作为一名刑辩律师,认为自己应该发声,应该发出律师会见被监听的危害,笔者认为从表面上看,师会见被监听对律师辩护权的限制,实质上更是对律师制度的巨大损害。


辩护权只是辩护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防御性权利,本来就处于被动地位、劣势地位。如果允许被监听,非但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意见被限制,还会使得公诉机关证明有罪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有的“自留地”夷为平地,这种表层危害的背后,更是对社会信任的挑战。


律师行业与医生行业一样,信任是维系律师与当事人的粘合剂。当事人之所以委托某律师,是信任律师对对位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提供帮助,对他内心的想法能够得到专业表达。一旦这种信任被摧毁,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对律师制度产生质疑,对法律的公平正义心灰意冷。


因此,笔者想呼吁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改变对律师的认识、改变对律师的态度,不要排斥律师。即便是“坏人”,也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不是简单的为“坏人”脱罪,更重要的是防止冤枉无辜,防止冤假错案,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间接地帮助了司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


律师观点

律师会见应遵守法律规定,坚守底线、红线,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前文提到,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会见就可以“为所欲为”,律师会见绝不得教唆、示意当事人“翻供”,这是底线、红线,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是基本要求,要时刻铭记悬在刑事律师头上的达摩斯利剑,随时可能落下。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任意权益。当然,律师对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容有保密义务,职业道德要求律师不能背叛自己的当事人。


因此,笔者想说,律师会见要先做好自己,只有自己的腰杆挺直了,才能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