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平说法丨当心“拿来主义” 擅自使用他人图片构成侵权2023.5.29本站讯(图1)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很多企业和个人都开通新媒体账号,转发使用各类图片。然而,网络上很多图片其实是有版权的,在转发使用时一不留神就会构成侵权。近日,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庞森、刘傲律师就代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西安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委托庞森、刘傲律师,代理该公司和一家广告公司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来,该文化传播公司工作人员拍摄的5000多张照片,被这家广告公司工作人员下载,进行局部修改后,放在自家新媒体平台账号进行销售。了解上述情况后,律师立即将文化传播公司发布图片进行公证,做证据保全。然后将广告公司转发的图片和拍摄者底稿逐一比对,整理出广告公司侵权证据对比表。由于相关法律对该类型案件赔偿数额计算的规定得比较模糊,律师查阅全国近三年来类似案件判决书,确定广告公司侵权使用图片的合理使用费作为索赔数额,提起诉讼。

案件一审中,法院酌定判决广告公司向文化传播公司赔偿5万元。律师认为,该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文化传播公司受到的损失,遂提出上诉。案件二审时,上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裁定案件发回重审。重审判决裁定: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文化传播公司著作权行为,即删除电脑内储存的和在自家新媒体平台账号发布的侵权图片,赔偿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广告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上级法院驳回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表示,该案的焦点在于律师及时对侵权行为证据确定,保证案件诉讼胜诉。侵权行为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其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影响量化困难。所以,公众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发布图片、文字等著作时,提前做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布局,利于自己维权。

律师提醒,近年来,新媒体发展迅速,涉及图片侵权案件很多。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外,擅自使用他人上述作品的,构成侵权。

侵权人往往享受“拿来主义”便利,擅自使用互联网上下载的图片,构成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呼吁公众在新媒体进行日常宣传、运营过程中,尊重著作权人创作成果,不要使用权属不明的“免费”图片,更不要企图通过修改图片等行为规避侵权。如需使用他人图片、音乐、文章等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