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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上的你照顾“他”了吗?2023.1.25本站讯

TIME:2023-01-25 08:04 | VIEWS:

酒桌上的你照顾“他”了吗?

 XUXIAOPING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2023-01-24 08:00 发表于陕西

春节已至,喜庆的年味越来越浓。按照中国人的习俗,走亲访友,共饮一杯,大家都习以为常了。当然,在我们饮酒欢愉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风险和责任。如饮酒后发生斗殴事件,如酒后驾车导致吊销驾照、危险驾驶罪,如劝酒导致酒精中毒猝死,这些与饮酒有关的新闻事件可谓屡见不鲜。需要注意的是,酒后对醉酒的人进行必要的照顾和救助,也是共同饮酒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样不可忽视。

近期,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宋程程律师、小平律师代理一起饮酒导致死亡的侵权案件,对于大家酒后的行为指导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某日,杨某邀请前同事张某和杨某的堂哥晚上聚餐。过程中,杨某大量饮用啤酒,张某和堂哥均少量饮酒,期间三人并无劝酒行为。结束后,三人相约再去KTV唱歌,途中因杨某多次呕吐三人决定放弃。张某和堂哥将杨某扶上出租车后各自回家。第二天清晨,有人在过街天桥下发现杨某死亡并报警。经法医司法鉴定,杨某死亡原因为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其生前饮酒系死亡的诱发因素。该案经公安部门初查,排除了刑事案件后作出结案处理。


面临突如其来的噩耗,杨某的妻子悲痛欲绝,不仅失去了爱人,还有哺乳期孩子和杨某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但与张某和堂哥关于杨某的死亡赔偿却无法达成一致。迷茫之时,杨某的妻子来到了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律师处理该案,律师在听取杨某的妻子陈述后,认为与杨某共同饮酒的张某和堂哥对杨某的死亡可能存在过错,遂代理杨某的继承人提起了赔偿诉讼。


律师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收集了杨某饮酒当晚的消费明细、相关微信记录,杨某死亡案件的调查案卷,但相关证据显示杨某是主动邀请张某和堂哥喝酒,三人饮酒过错中也无劝酒行为,这让案件代理陷入暂时的被动。但是案件的一个细节引起了律师的关注,杨某大量饮酒后出现了多次呕吐、行为不能自主等明显醉酒的情形,张某和堂哥将杨某扶上出租车后,司机曾善意地提醒他们,将醉酒的杨某护送到家,该举动却遭到了张某的严词拒绝。这一现象不仅证实了杨某醉酒严重,也反映出张某和堂哥对杨某的照顾和救助不到位,对其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




庭审中,张某、堂哥始终坚持三人聚餐并无劝酒,其对杨某也尽到了照顾义务,杨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等辩解。然而,律师从案件细节入手,对杨某饮酒后醉酒状态和被告的处理方式进行重点陈述,提出基于共同饮酒的行为,两被告对杨某负有救助义务,但其并未对杨某尽到照顾和看护的救助义务,对杨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也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这里的法定救助义务产生,不仅基于法定职责(如消防员、医师等特定职责的人)产生,也会基于特定关系产生,如共同饮酒、如监护关系等等。


最终,法庭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张某和杨某的堂哥在杨某醉酒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照顾、护送的监护义务,对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判决也指出,杨某作为成年人,患有冠心病还过量饮酒,致使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其自身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和杨某的堂哥承担杨某死亡的相关损失的15%,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也充分地平衡了各方诉求。




该案的成功处理,再次对生活中的饮酒行为提出相关警示,饮酒行为不仅关于个人,也关乎他人,一定要结合自身状况适量饮酒,劝酒不可为,酒后救助行为却不能少,否则,可能导致无法预期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春节期间,在大家把酒言欢的时刻,希望大家谨记喝酒不开车、喝酒要适度、喝酒要救助的基本原则,过一个幸福、祥和的新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