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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用妻子名义欠下巨额债务,妻子应如何处理?2022.4.25本站讯

TIME:2022-04-25 08:02 | VIEWS:

丈夫借用妻子名义欠下巨额债务,妻子应如何处理?


丈夫借用妻子名义欠下巨额债务,妻子应如何处理?2022.4.25本站讯(图1)




2022年4月21日下午,当事人焦女士前来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送上锦旗及鲜花,锦旗上书写着“经验丰富 法务精英 尽心尽责 为民解忧”,这十六个字表达了焦女士对我所的认可和对李露、王静两位律师专业素养、尽责态度的肯定。焦女士是遇到了什么困扰来寻求律师的帮助呢?原来事情是这样的,焦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在婚内用各种借口骗取焦女士的钱款,甚至用焦女士的名义欠下巨额债务,此后,焦女士一直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2021年焦女士慕名来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李露、王静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让我们一起跟随焦女士的案件来看看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焦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夏季通过网络相识,并于同年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2月登记结婚,2016年育有一女。焦女士与李先生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好景不长,慢慢地李先生开始沉迷游戏、对孩子及家庭漠不关心。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长此以往,焦女士与李先生的矛盾逐渐加深。之后,李先生更是经常背着焦女士在外举债,且开始肆意挥霍焦女士的工资,用各种借口从焦女士处支取钱款,将大量钱财用来给抖音主播刷礼物。2020年2月,焦女士发现李先生居然借用购房投资的名义骗取焦女士为其借款,焦女士得知李先生并未用借款来购房后情绪崩溃,而李先生不仅不知悔改,甚至还打骂焦女士,焦女士因李先生的所作所为对李先生彻底死心,心灰意冷下与李先生开始分居,并于2020年6月起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但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焦女士第一次离婚起诉被法院驳回后,李先生竟开始在各种网络平台上发布低价出售与焦女士婚后购买的西安市某区房屋的信息,这是两人唯一的房屋且关系到孩子的上学事宜。在万分无助、焦急的情况下,焦女士来到我所寻求律师专业的帮助,并与李露、王静律师建立了委托关系。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准备,由于焦女士的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尚未满六个月,还不能马上向法院再次提出离婚诉请,但出于对李先生要出售两人的房屋的担忧及顾虑,在律师的专业建议下,焦女士先向法院起诉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交房屋相关材料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焦女士与李先生的房屋。如此一来,焦女士就不用再担心房屋有被李先生出售的风险,解决了焦女士的燃眉之急。


紧接着,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时间届满,在律师的帮助下,焦女士立刻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女由自己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结果】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为让焦女士尽快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及时止损,李露、王静律师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经过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及法官公平公正的主持下,焦女士与李先生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焦女士与李先生离婚;二、婚生女由焦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位于西安市某区房屋归焦女士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焦女士承担;四、各人债务由各人承担;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该调解书目前已生效。


由于,李先生在婚内用焦女士的信用卡及名义欠下了巨额债务,焦女士不得不按时偿还多项债务,在长达近两年的日子里,焦女士独自忍受着抚育孩子的艰辛、偿还巨额债务的压力,内心早已不堪重负。此次,焦女士终于通过律师的帮助,解决了困扰她许久的心病,她的脸上也终于洋溢起了久违的笑容。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将一如既往,永葆为当事人竭力服务的初心,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温馨提示】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找各种借口以妻子名义在各种网贷平台借款、分期付款或办理多张信用卡时,妻子应该慎重对待,尤其是丈夫有沉迷游戏、赌博、挥霍、不诚信等不良行为时,更应对其提出的大额借贷需求进行核实、审查,不能轻易用自己名义进行借款或担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夫妻一方在婚内如有变卖、转移、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避免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也可以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五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