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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期劳动法律实务探析-刘昕雨 2022.1.17本站讯

TIME:2022-01-17 11:45 | VIEWS:

复工期劳动法律实务探析--------------刘昕雨

 

                                                      

在广大医护人员、志愿者和全体西安市民的共

      在广大医护人员、志愿者和全体西安市民的共同努力下,历时近一个月后,古都西安即将迎来胜利的曙光,劳资双方也终于渡过了煎熬的停工期,即将复工复产回归正轨。如期复工后,劳资双方各有怎样的权利义务呢?


       第一,实行月薪制的全日制劳动者有权按劳动合同“规定”索要工资,对于停工期内居家办公并完成约定工作成果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履职期间全额工资支付。双方在停工期协商延迟支付停工期工资的,从其约定。双方明确约定,但因疫情影响导致代发系统、银行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等非用人单位过错导致的延迟支付,建议劳动者给予用人单位更多理解,用人单位也应积极与劳动者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认支付时间。


       第二,用人单位应按操作习惯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因未有效送达导致劳动者未及时到岗出勤的,不能按“旷工”处理,劳动者也应积极与用人单位保持联络,按政策文件和通知内容履行出勤劳动义务,劳动者收悉复工通知确未说明理由而不到岗的,用人单位应再次履行通知义务,并告知其故意缺勤的法律后果,必要时可按有效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若劳动者因被隔离治疗、处于医学观察期间非本人意愿导致的不能到岗,因尽己所能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请休假审批制度,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障其领取病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四,对于多数加工制造类企业等用工主体而言,停工可能给复工后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进而在复工后因订单减少、成本提高等因素而不能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正常履行,此时更需要劳资双方加强沟通,采取的调岗、调薪、轮休、缩短工时等稳岗措施仍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仅不能单方决定上述事宜,更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可能因违反“解除法定”原则而损害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部分餐饮、服务类小微企业可能因停工导致面临破产风险进而彻底无法复工,此时双方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存续且双方均无过错,劳资双方应在友好协商基础上妥善处理解除事宜,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确定的协议内容,可略高于或略低于法定补偿标准。劳资双方是唇齿相依的“矛盾体”, 在新冠疫情带来的重大考验面前,互敬互谅、同舟共济才是劳资双方应该给出的最佳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