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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李露律师2022.1.17本站讯

TIME:2022-01-17 11:27 | VIEWS: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作者:李露律师

婚姻家事部负责人李露


近年来,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现象较为普遍,但凝结父母对子女关爱所购置的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分割却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离婚时究竟该如何分割呢?我们来看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



案件简介





杨先生与齐女士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并分别于2012年8月及2015年9月育有一子一女。但是随着双方婚龄的增长,彼此间矛盾频发,经常因各种琐事产生争吵,并逐渐加深了两个家庭的矛盾,最终导致二人感情破裂。2016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齐女士在此期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第一次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起诉。2021年9月,齐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判令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杨先生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对于离婚及孩子抚养问题并无争议,但在财产分割上与齐女士分歧巨大。

杨先生同齐女士曾于2010年10月购买了西安市某区A房产一套,登记在齐女士名下,购房款共计60万元。首付35万元双方共同承担,其中杨先生出资15万元,齐女士父母出资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25万元由杨先生与齐女士共同偿还。此外,杨先生的父母还出资了5万元作为房屋装修款。齐女士在诉讼中要求涉案A房屋归齐女士所有,由其向杨先生返还15万元出资款,而杨先生认为A房屋双方父母都有出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将房屋所有权归齐女士所有,但齐女士应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付其相应的折价款。


双方就房屋的折价款数额差距悬殊,争执不休,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观点





李露律师接受杨先生委托后,仔细分析案情并积极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后,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涉案A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依法进行分割。


涉案A房屋是双方婚后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首付款双方父母均有出资,装修款也是杨先生父母承担的,双方家庭对于房屋的贡献基本均等,并且房屋的剩余贷款25万元一直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因此虽然房屋登记在齐女士名下,但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该房屋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按照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予以分割。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上述房屋确属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进行分割。但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避免双方关系进一步僵化,不利于双方之间互相配合探望子女,力争将离婚对孩子所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李露律师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双方离婚;婚生女齐某由齐女士抚养,婚生子杨某由杨先生抚养;位于西安市某区的A房产归齐女士所有,由齐女士向杨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60万元,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等归各自所有。该案件现已履行完毕。





法律分析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如何分割,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


1、一方父母全款出资:如果是全款出资,并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个人的名下,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该出资一般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该房屋依法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如果房屋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或是双方的名下,在没有其他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将该行为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但是在分割时法院也会根据房屋出资情况、夫妻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进行分割。


2、一方父母仅出资首付款:如果父母仅是对房屋首付款进行出资,婚后房屋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来进行偿还的,那么对于夫妻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通常会将房屋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并由该方支付房屋剩余贷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双方父母均对房屋进行出资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


对于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较于过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有了新的规定,这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个重大变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在子女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不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不论登记哪一方的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这一条款与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内容截然不同,需要引起大家特别注意。


建议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时,要与子女事先作明确约定,明确该出资的性质,比如属于赠与或是借款。如果是赠与,那么是赠与子女个人或是赠与双方,都需要事先进行明确,以免日后父母利益受损。


第三、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对子女房屋进行出资的。


这也是我们本案所涉及的情况,在实践中也颇为常见。对于这种情况,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法院一般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时会考虑双方出资的多少、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婚姻中的过错等诸多因素,对房屋进行合理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