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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为申诉,杨某某被释放

TIME:2019-05-16 16:38 | VIEWS:


 律师代为申诉,杨某某被释放
 

     杨某某因涉嫌强奸犯罪,被雁塔区公安局于2018年9月19日刑事拘留。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哥哥委托后,指派张松岩律师担任辩护人。

     经过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得知,犯罪嫌疑人说自己是被冤枉的,说自己是未婚青年,在网上认识了一在校学生,谈了一个多月,相互有了爱慕之情,在自己家里约会,女孩一夜未归。家里找不到,便求救派出所,派出所通过通话记录联系到了犯罪嫌疑人,通知其到派出所。不料被指控为强奸犯罪予以刑事拘留。律师得知情况后,便代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申诉,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强奸犯罪。理由是:

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系网友约会。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虽刚满三十岁,但一直没有对象,至今单身,正在寻找对象。据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讲,他和被害人是在一两个月以前网上聊天认识的,经常网聊,比较投缘。2018年9月15日,两人在网上聊天中,被害人主动提出要来犯罪嫌疑处见面,犯罪嫌疑人同意,并约定被害人坐地铁到青龙寺,犯罪嫌疑人在青龙寺地铁站接应。犯罪嫌疑人按约定接到被害人后,本想领被害人去吃饭,被害人提出手机没电了要充电,两人又商量先到犯罪嫌疑人家里去充电。到犯罪嫌疑人家里后,两人看电视、聊天,还有亲热动作。晚饭时还叫了外卖。之间,被害人家里打来电话,被害人还故意不接听。犯罪嫌疑人让被害人回家被害人也不同意回。便留宿在犯罪嫌疑人家中。这一事实表明,是男女网友之间的约会。具体要干什么、会干什么,两人都心怀鬼胎,心知肚明。

二、两人发生性关系不具有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    

     被害人不愿离开犯罪嫌疑人家里而留宿,意味着其同意和犯罪嫌疑人同居并发生关系。据犯罪嫌疑人讲,到卧室休息之前,被害人发现柜子里有避孕套,说要给戳烂了,便戳得只剩下两个。他们先是在一张床上睡了一觉醒来已是第二天凌晨一点多,犯罪嫌疑人还问被害人是否要发生关系,被害人说是,还点了头,这才发生了关系。被害人也并没有反抗。如果不同意的话,留宿前她会接听家人的电话,并离开回家的。事实上,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家竟然住了一整夜,犯罪嫌疑人说他没有采取暴力或者威胁等手段,被害人并没有反抗。可见,两人属通奸,不属强奸。

三、被害人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发时,被害人虽是未成年中学生,但她已不是幼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完全能够辨别是非善恶的,也完全能够决定自己的行为的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我们不能因为她是学生或者认为他是未成年人,而犯罪嫌人是比她大十来岁的成年人,就带有偏见的认为犯罪嫌疑人就一定是欺负了她、强奸了她。法律只规定利用上下级关系等奸淫属强奸,奸淫幼女无论是否同意都以强奸论。法律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比被害人大、年龄悬殊,不管被害人是否同意都是强奸;也没有规定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不管被害人是否同意就一定按强奸论。所以,本案如果仅认为犯罪嫌疑人年龄大,被害人是未成年的学生为由认定为强奸,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

四、本案案发是因为被害人父母找不到被害人求救公安机关而引发。

      据犯罪嫌疑人讲,案发的第二天,也就是2018年9月16日上午,被害人在离开时,为了应付家人,便说要将随身带的东西扔掉,准备给家人说没回家的原因是自己迷路了,东西丢了。与此同时,被害人的父母打电话找被害人,派出所也打电话让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去。犯罪嫌疑人便于2018年9月17日上午9点多到了派出所,主动说了和被害人发生关系的事情。否则,派出所可能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本案完全有可能是被害人得知家人知道后,遭到指责和恐吓,被害人不敢说是自己同意的,便依照父母的旨意控告犯罪嫌疑人是强奸。可见,本案认定强奸是存在大大的疑问的。

      总之,本案认定为强奸,完全有可能是冤枉了犯罪嫌疑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现代为申诉,恳请检察机关不予批捕,责令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先行取保候审。

      结果,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决定不予批捕。雁塔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10月26日做出取保候审决定,释放了犯罪嫌疑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都非常激动,表示感谢的同时,送诗一首:“黄道初吉日,万象衍复生。冬去春不远,寒枝雪消融。和风惠舒畅,暖阳温眸晴。但求沧澜破,御舟万里行。”并登门拜访,送锦旗一面:“持法中正,维权有道”。为此案画上了圆满句号。